當選民到達投票中心時,選民將被要求出示七 (7) 種可被接受的帶照片身份證明文
件中的一種。對於 18-69 歲的選民,身份證明文件可以是現行有效或逾期不超過四年。 70 歲或以上的選民可以出示七 (7) 種可接受的帶照片身份證件中的一種,該身份證明文件没有任何過期時間限制。 如果選民不擁有七 (7) 種可接受形式的帶照片身份證件中的一種且無法合理獲得任何認可的身份識別證,則選民可以出示其他形式的身份證件並簽署無識別證合理原由具結書,聲明選民在獲得認可身份證明的合理障礙,說明聲明中包含的信息是真實的,選民是親自出現在投票中心簽署聲明的同一個人,並且選民在獲得可接受形式的帶照片身份證明方面有合理的障礙。Texas 州法律仍然要求選舉官員確定所提供的身份證明上的選民姓名(可接受的帶照片身份證件,或其他
的身份證件,如果適用)是否與正式登記選民名單(“OLRV”)上的姓名相匹配。 在選民出示身份證件後,無論是可接受的帶照片身份證件形式還是輔助身份證件形式(如果適用),選舉工作人員都會將其與 OLRV 進行比較。 如果身份證上的姓名與登記選民名單上的姓名相符,選民將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投票。如果姓名與 OLRV 上的姓名不完全匹配但“基本相似”,則只要選民簽署宣誓書,說明該選民與登記選民名單上的人是同一個人,該選民將被允許投票。
如果選民持有可被接受形式的帶照片身份證件,但没有帶到投票中心,該選民仍可臨時投票。 選民將有六 (6) 天的時間向縣選民登記員出示可被接受形式的帶照片身份證明,或填寫下文豁免/例外部分中提及的自然災害宣誓書,否則選民的選票將被拒絕。 或者,持有可接受形式的帶照片身份證件但沒有帶備前往投票中心的選民可以選擇離開投票中心,並在選舉日投票結束前返回,並攜帶所述可接受形式的帶照片身份證件,選民將有資格屆時將進行常規投票。